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蒙某甲、李某乙商议以某公司名义向某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申请成立某研究中心,并搭建非法加挂党政机关标识的网站。二人设立某分中心并发展张某甲等人,通过收集群众诉求,利用印有国徽的工作证、介绍信,虚构报送内参、邮寄红头文件等事由,以实地调研、打点关系、共建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实施诈骗。其中蒙某甲诈骗6起共计89万余元,李某乙诈骗5起共计74万余元,张某甲诈骗3起共计70万余元。2023年1月,因网站违规被封,蒙某甲指使他人将服务器转移至境外逃避监管。
【争议焦点】
1. 本案管辖权及证据合法性问题;2. 蒙某甲、李某乙对张某甲的诈骗行为是否知情并构成共同犯罪;3. 蒙某甲向彭某彩索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4. 蒙某甲、李某乙的行为是否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辩护人提出管辖不当、证据瑕疵、无诈骗故意、属民事纠纷及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蒙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蒙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系为诈骗服务,依处罚较重规定定罪。最终判决:撤销蒙某甲原缓刑宣告;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三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蒙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从证据合法性、管辖权及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维度展开深度辩护。特别是在罪数形态上,聂律师成功论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系诈骗的手段行为,应被诈骗罪吸收,促使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避免了对当事人的重复评价与加重处罚。同时,聂律师在庭审中严谨质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