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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张某帮信及盗窃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某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同年8月8日,该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共计35万余元。其中,被害人缪某甲在某市某区某街道被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270万余元,有35万元转账至张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张某发现账户内有钱转入后,通过补办手机卡、挂失银行卡等方式,将账户内未能转出的10万余元转入其母亲的银行卡账户内。

案发后,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期间退出赃款8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又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2万余元,合计退缴10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首先,关于行为定性。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张某在发现银行卡内转入诈骗资金后,通过挂失、补办手机卡等手段,将卡内未能转出的10万余元秘密转移至其母亲账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张某在案发后接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张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是否予以采纳,是本案量刑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盗窃罪中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犯盗窃罪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发还被害人缪某甲。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定性方面,聂律师准确界定张某转移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为后续争取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在量刑策略上,聂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全额退赃,并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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