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李某甲故意杀人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4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行窃,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宿舍楼内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楼梯通道时,被欲出门的被害人罗某乙发现并制止,双方产生争执。李某甲随手捡起楼梯间的木板,多次击打罗某乙头部,并将其推入家中,致罗某乙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李某甲将木板扔在被害人身上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2023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将李某甲抓获。李某甲到案后供述称,其当晚用木棍殴打了一名未成年男性,否认杀害罗某乙。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合法性与事实认定方面:

1.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辩护人提出本案卷宗缺失受案及立案材料,侦查活动合法性存疑;死亡证明、勘验笔录、鉴定文书及证人证言均系伪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删减、剪辑、超限及疲劳审讯等情形,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2. 作案工具同一性及现场完整性。辩护人指出当庭出示的木板与现场木板不具同一性,且公安到达时现场已被破坏,不排除他人将木板带入现场及血指纹来源于别处的可能。

3. 被告人供述证明力及事实认定。辩护人认为李某甲供述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不符;李某甲当庭辩称未实施杀害行为,现场血指纹非其所留,请求宣告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程序合法性,公安机关补充提交的登记表等能证明立案侦查合法;相关鉴定及勘验材料均由法定机构依法作出,无伪造线索;讯问录音录像完整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关于作案工具,木板缺失系因早年材质检验耗损及近期DNA复检提取所致,特征基本吻合,且被害人丈夫第一时间发现时木板即在被害人身上,血指纹来源于别处的可能性被排除。关于事实认定,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死因及致伤工具特征与木板吻合,木板上提取的血指纹与李某甲左手中指指纹同一;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对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供述稳定,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李某甲持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价值】

聂某洪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针对证据合法性、作案工具同一性及被告人供述等核心问题提出无罪辩护。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指出侦查程序瑕疵、物证保管链条断裂及供述矛盾等问题,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虽最终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但律师的专业质证促使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并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最终获得减轻处罚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763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