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4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为行窃,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宿舍楼内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楼梯通道时,被欲出门的被害人罗某乙发现并制止,双方产生争执。李某甲随手捡起楼梯间的木板,多次击打罗某乙头部,并将其推入家中,致罗某乙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李某甲将木板扔在被害人身上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2023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将李某甲抓获。李某甲到案后供述称,其当晚用木棍殴打了一名未成年男性,否认杀害罗某乙。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证据合法性与事实认定方面:
1.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辩护人提出本案卷宗缺失受案及立案材料,侦查活动合法性存疑;死亡证明、勘验笔录、鉴定文书及证人证言均系伪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删减、剪辑、超限及疲劳审讯等情形,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2. 作案工具同一性及现场完整性。辩护人指出当庭出示的木板与现场木板不具同一性,且公安到达时现场已被破坏,不排除他人将木板带入现场及血指纹来源于别处的可能。
3. 被告人供述证明力及事实认定。辩护人认为李某甲供述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不符;李某甲当庭辩称未实施杀害行为,现场血指纹非其所留,请求宣告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程序合法性,公安机关补充提交的登记表等能证明立案侦查合法;相关鉴定及勘验材料均由法定机构依法作出,无伪造线索;讯问录音录像完整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关于作案工具,木板缺失系因早年材质检验耗损及近期DNA复检提取所致,特征基本吻合,且被害人丈夫第一时间发现时木板即在被害人身上,血指纹来源于别处的可能性被排除。关于事实认定,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死因及致伤工具特征与木板吻合,木板上提取的血指纹与李某甲左手中指指纹同一;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对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供述稳定,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李某甲持凶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价值】
聂某洪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针对证据合法性、作案工具同一性及被告人供述等核心问题提出无罪辩护。通过细致审查案卷,指出侦查程序瑕疵、物证保管链条断裂及供述矛盾等问题,积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虽最终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但律师的专业质证促使法院严格审查证据,并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最终获得减轻处罚的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