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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常某甲强奸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26日晚,未成年被告人常某甲邀请被害人孔某(案发时13周岁)外出。两人交谈时孔某自称15岁。随后,常某甲将孔某带至某县某门面房及废旧救护车内,强行对孔某实施亲摸、口交及生殖器摩擦等行为。孔某谎称购买避孕套,借得旧刀片将常某甲生殖器划伤。次日,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常某甲提起公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聂昭洪及法定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1. 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首次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询问地点不合法;被告人首次讯问无法定代理人到场且无同录;证人证言无侦查人员签名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提出本案侦办单位系某派出所,无权办理强奸案件。

2. 罪名与犯罪形态: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未提及强迫,且主动购买避孕套,划伤被告人系因生气,不构成强奸罪;主张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且属强奸中止,未造成损害应免予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证据瑕疵已补正,且讯问时通知团委人员到场符合规定,办案单位实为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故驳回排非申请,证据合法有效。常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谎称买避孕套及划伤行为不能阻却之前的违法事由。虽无法认定常某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且被害人挣扎挣脱,依法认定为强奸未遂。鉴于常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不认定坦白及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常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从证据合法性与犯罪形态两个维度展开有力辩护。在证据方面,敏锐指出被害人笔录及被告人首次讯问中的程序瑕疵,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定性方面,结合被害人自称年龄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同时,通过还原案发细节,论证被告人系因害怕后果而未继续实施,争取认定为强奸未遂。最终促使法院采纳未成年人犯罪及未遂的减轻处罚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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