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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杜某诈骗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间,王某甲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成立某公司,招募贾某乙等人,通过网络平台招募学生、家庭主妇等成为某交友APP“女用户”。公司组建客服部进行管理培训,让“女用户”以谈恋爱方式与“男用户”聊天赚取积分和礼物,并组建家族房间,以“表白”、“官宣”等话术配合实施诈骗。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杜某通过网络招聘成为该公司“女用户”,通过虚设账号信息,以恋爱交友方式骗取熊某癸、李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合计248万余元,提现非法获利75万余元。其间,杜某还担任“客服”,负责协助管理、培训“女用户”等,获利六千余元。案发后,杜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财物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关于扣押在案的手机是否系作案工具,辩护人聂昭洪提出该手机不是作案工具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杜某利用该手机进行犯罪活动,故认定该手机为作案工具,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辩护人项某、聂昭洪则基于杜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一、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75万余元,返还各被害人;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在证据质证环节,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扣押手机的属性问题,提出其并非作案工具的辩护意见,虽未获采纳,但体现了对涉案财物处置的严谨审查。其次,在量刑辩护方面,聂律师精准梳理了杜某作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核心从宽情节,制定了罪轻及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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