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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时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时某甲系某鞋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时某甲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及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某鞋业公司名义,通过支某乙(另案处理)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为某进出口公司虚开76份,税款数额98万余元;为某国际贸易公司虚开7份,税款数额8万余元;为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虚开10份,税款数额11万余元;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虚开7份,税款数额8.7万余元;为某贸易公司虚开15份,税款数额21万余元。时某甲共计收取开票费(违法所得)73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某鞋业公司的日常开支。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支某乙用于骗取相应数额的出口退税款。

2023年4月21日,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时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3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时某甲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上。

首先,关于犯罪主体及罪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时某甲作为某鞋业公司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对此罪名无异议,但强调本案系单位犯罪,时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应与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分。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辩护人提出,时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未给国家造成最终的实际损失。综合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对时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了综合考量,提出了相应的从宽处理建议。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及开票信息总汇等证据。法院认为,时某甲作为某鞋业公司的主管人员,以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针对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时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本案已退出的违法所得7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证据审查与定性方面,聂律师准确界定本案为单位犯罪,明确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边界,避免量刑畸重。其次,在量刑策略上,聂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核心从宽情节,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后,聂律师积极促成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效降低了诉讼风险,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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