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2023年11月,同案犯曹某甲租用同案犯王某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洗车店组织赌博。同月底,被告人曹某与同案犯杨某甲出面与曹某甲商量,由曹某等人租用该洗车店开设赌场,支付场地费并给予曹某甲好处费。后曹某、杨某甲、同案犯徐某甲等人组织赌客以“三公”形式赌博,杨某甲负责抽头及坐门,曹某负责保管抽头款,徐某甲坐门,并纠集同案犯华某、张某甲、陈某甲、周某等人坐门分股,雇佣同案犯曹某乙、唐某甲、杨某乙、熊某等人望风。赌场采取门子股形式,曹某等人合伙占股20%。经查,该赌场多次组织赌博,抽头金额至少在5万元以上。曹某有21次倒款记录,累计33万余元,获利约六千元。曹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辩护人聂昭洪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曹某不属于情节严重,作罪轻辩护,提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曹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及最终量刑的轻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曹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能当庭认罪、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缓刑意见。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认可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敏锐指出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有效打破了公诉机关五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其次,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指导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处罚认定。最后,通过扎实的庭审辩护,成功将刑期从建议的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大幅降至二年十个月,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