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1年间,曹某伙同曹某甲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多家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税四千万元以上,已抵扣税款四百万元以上。曹某协助注册空壳公司并申领发票,涉及已抵扣税额二百万元以上。莫某介绍曹某甲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税九百余万元,已抵扣税额七十三万余元。此外,曹某甲为掩盖虚开行为,向毛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平账,毛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票面税额一百万元左右。案发后,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定性及量刑。公诉机关指控毛某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毛某的辩护人提出,毛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毛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毛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并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曹某、莫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提出毛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曹某系从犯,莫某系自首,毛某、曹某如实供述,且三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案件定性争议,提出毛某行为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虽未获采纳,但有效厘清了罪名界限。在量刑方面,聂律师全面梳理毛某初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及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制定罪轻及缓刑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