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6年12月3日夜,被告人程某甲与周某乙经事先预谋,携带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前往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被害人莫某丙家中。两人从屋后攀爬至二楼阳台进入卧室,持刀多次捅刺莫某丙致其多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并劫走现金六千余元。案发后两人潜逃,直至2023年5月10日分别在某省某县及某省某县被抓获归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人的罪责划分及量刑情节。程某甲辩称系陪同周某乙讨要工资,无抢劫预谋且未实施伤害,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程某甲无抢劫主观意图,现场物证未检出其基因,不应判处死刑。周某乙对抢劫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周某乙具有坦白、协助抓捕同案犯等从轻情节,请求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代理人则要求对两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系共同预谋入户抢劫,均为主犯。程某甲供述反复,推卸责任,不构成坦白;周某乙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但其提供同案犯联系方式属如实供述义务,不构成立功。两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程某甲、周某乙构成抢劫罪,且具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两个加重情节。程某甲系直接致死被害人的共同行为人,归案后无悔罪表现,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乙直接致死被害人,但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向两人追缴赃款六千元返还被害人亲属。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作为周某乙的辩护人,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在庭审中,律师充分论证周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同案犯程某甲翻供的情况下,通过证据比对厘清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同时,律师积极挖掘周某乙作案后的悔罪表现及协助抓捕线索,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坦白及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周某乙争取到死缓判决,避免了死刑立即执行的严重后果,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