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邓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月,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经与上家预谋,陆续招揽被告人陈某甲、邓某甲等人,后同案人陶某丁先后纠集范某甲等人,上述人员从江西南昌来到温州,通过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后在某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钱款予以转移。2023年2月下旬,陶某丁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3月下旬,陶某甲、陶某乙再次组织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前往长沙、深圳实施上述行为。该团伙分工明确,统一通过特定通讯软件进行联系。陶某甲、陶某乙牵头组织,负责对接上家、联系购买虚拟币等;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负责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预约取现;高某甲系中途加入,负责盯着钱包余额变化并将有钱进账的钱包编号发给陶某甲。

现查明,陈某甲、邓某甲等人取现小组在温州、长沙、深圳共取现转移775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至少为4.7万余元;袁某甲参与取现转移455万余元,涉及诈骗金额至少为2.3万余元;高某甲参与期间,团伙共取现转移333万余元,涉及诈骗金额至少为1.3万余元,高某甲非法获利六千余元。2023年4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陶某甲、陶某乙、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并扣押涉案款项5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首先,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陶某甲、陶某乙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陶某甲、陶某乙构成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甲、陶某乙纠集多人参与犯罪,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指挥、决策具体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其次,关于缓刑的适用。辩护人提出对陈某甲、邓某甲适用缓刑。法院认为,二人在同案人员因参与取现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仍然伙同他人参与取现,足以证实二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最后,关于量刑情节。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相关款项被追回,均可依法从轻或从宽处理。邓某甲作为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陶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部分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陶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邓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袁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涉案款项5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担任邓某甲辩护人期间,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首先,精准界定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分工细节,有力论证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轻处罚奠定法理基础。其次,敏锐捕捉邓某甲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及涉案款项被追回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法院对邓某甲不予适用缓刑的争议作出客观评判,并依法判处较轻刑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法学功底与庭审实战经验。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873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