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1月,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经与上家预谋,陆续招揽被告人陈某甲、邓某甲等人,后同案人陶某丁先后纠集范某甲等人,上述人员从江西南昌来到温州,通过使用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后在某银行ATM机取现的方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钱款予以转移。2023年2月下旬,陶某丁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2023年3月下旬,陶某甲、陶某乙再次组织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前往长沙、深圳实施上述行为。该团伙分工明确,统一通过特定通讯软件进行联系。陶某甲、陶某乙牵头组织,负责对接上家、联系购买虚拟币等;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负责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预约取现;高某甲系中途加入,负责盯着钱包余额变化并将有钱进账的钱包编号发给陶某甲。
现查明,陈某甲、邓某甲等人取现小组在温州、长沙、深圳共取现转移775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金额至少为4.7万余元;袁某甲参与取现转移455万余元,涉及诈骗金额至少为2.3万余元;高某甲参与期间,团伙共取现转移333万余元,涉及诈骗金额至少为1.3万余元,高某甲非法获利六千余元。2023年4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陶某甲、陶某乙、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并扣押涉案款项5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首先,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陶某甲、陶某乙情节严重。辩护人提出陶某甲、陶某乙构成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陶某甲、陶某乙纠集多人参与犯罪,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指挥、决策具体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其次,关于缓刑的适用。辩护人提出对陈某甲、邓某甲适用缓刑。法院认为,二人在同案人员因参与取现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仍然伙同他人参与取现,足以证实二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最后,关于量刑情节。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部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相关款项被追回,均可依法从轻或从宽处理。邓某甲作为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陶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某甲、邓某甲、袁某甲、高某甲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部分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陶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邓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被告人袁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涉案款项5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担任邓某甲辩护人期间,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首先,精准界定邓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分工细节,有力论证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轻处罚奠定法理基础。其次,敏锐捕捉邓某甲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及涉案款项被追回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制定罪轻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促使法院对邓某甲不予适用缓刑的争议作出客观评判,并依法判处较轻刑罚,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法学功底与庭审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