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已育事实,虚构单身身份及母亲为公安机关干部等背景,将自身包装为成功人士,先后与刘某甲、农某、李某甲、谢某等多名女性确立恋爱关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龙某虚构项目需资金周转、打伤同事需赔偿、母亲住院等理由,甚至哄骗被害人办理贷款、信用卡套现,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0万余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龙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及具体金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财;辩护人聂昭洪则提出无罪辩护,认为龙某名下有养殖场、家具店等实际产业,且存在部分还款行为,与部分被害人系民事经济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在讯问龙某时未同步录音录像,部分证人询问地点不合法,且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时未制作提取笔录,存在程序瑕疵,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三、补充侦查及庭审程序问题。辩护人提出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主体仍为公安机关不合法,且法庭未依法传唤被害人出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名下产业实际入不敷出,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购买高档轿车等奢侈消费,拆东墙补西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瑕疵,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并重新提取电子数据,不影响证据真实性。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万余元依法返还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作无罪辩护,从证据合法性、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等维度展开辩护。针对电子数据提取瑕疵、讯问程序等问题提出专业质证意见,并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以证明当事人有还款行为及实际经营事实,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严谨的庭审应对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