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以来,方某甲等人以“抢帽子”交易模式操纵证券市场。被告人马某甲、杨某丙及陈某乙等人作为中介,联系杨某乙、薛某丁及张某丙等荐股团队,通过组建微信群、直播间等方式诱导股民买入股票,方某甲等人则反向卖出获利。经查明,该团伙先后对冠城大通、常宝股份等多只股票进行操纵,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甲、杨某丙等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各被告人传唤到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相关车辆、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资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获利数额认定及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部分讯问笔录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指出马某甲账户收到的款项不能直接认定为杨某丙的个人或团队获利,应查明实际获利数额。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辩护人认为杨某丙仅提供信息传递服务,对操纵行为无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 量刑情节的适用:杨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丙伙同他人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关于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因缺乏明确线索和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但综合在案证据对获利予以认定。法院认定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法院依法对杨某丙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杨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处置。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杨某丙的辩护人。面对复杂的证券犯罪指控,聂律师精准切入证据链条,针对获利数额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有力论证了账户流水不能等同于个人实际获利。同时,聂律师通过梳理案件事实,清晰界定杨某丙仅提供信息传递的次要作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聂律师制定了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最终促使法院对杨某丙予以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