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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韩某容留卖淫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1991年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韩某发现其前妻杨某甲生活不规律,经追问得知其从事卖淫活动。2021年10月上旬,韩某在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推销业务时,得知某镇某老寨有卖淫窝点。因经济拮据,韩某产生让杨某甲在该处卖淫牟利的想法。随后,韩某驾车带杨某甲前往某镇,安排其入住酒店后,自行前往某老寨寻找房屋。韩某找到一名老妇人(现已死亡),以每日三百元的价格承租房屋,租金主要由韩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租房后,韩某带杨某甲指认地点,由杨某甲自行在出租屋内通过站街招嫖方式进行卖淫。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9日期间,杨某甲在某村卖淫非法获利8.5万余元,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期间,杨某甲通过支付宝向韩某转账1.7万余元,均为卖淫非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以及现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公安机关认为韩某为杨某甲租赁房屋并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罪。而辩护方认为,韩某虽租赁房屋,但房屋系向身份无法查实的已故老妇人租赁,租金支付细节及房屋实际控制权存在疑点;且杨某甲系自行招嫖并独立收取嫖资,韩某是否实际“容留”并从中抽成,证据链条存在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结果】

某县公安局以韩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XX)某检刑不诉第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韩某不起诉。韩某随后被解除强制措施。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韩某的辩护人。面对容留卖淫罪的指控,聂律师通过细致阅卷,敏锐发现本案证据链条存在瑕疵。聂律师指出,涉案房屋出租人身份无法查实且已死亡,租金支付细节不清,房屋实际控制权存疑;同时,杨某甲系自行招嫖并独立收取嫖资,韩某是否实际实施“容留”行为并从中获利,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聂律师积极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强调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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