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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金某甲故意伤害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金某甲与同案犯汪某甲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附近组织卖淫并提供保护。2007年8月4日晚,汪某甲窃取被害人郭某甲一百余元。同月6日零时许,郭某甲带领被害人汤某乙、李某乙、韩某甲找到卖淫女刘某丙要求退钱,双方发生争执。金某甲等人得知后相互纠集,在某市某区某路附近与对方相遇并发生打斗。金某甲等人持刀捅刺对方,其中金某甲参与捅刺汤某乙,致其左肺上叶破裂等死亡;致李某乙、韩某甲重伤。2022年5月5日,金某甲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甲、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7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证据合法性及瑕疵问题:辩护人提出侦查阶段未进行讯问合法性调查,部分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存在瑕疵,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差异。

2. 犯罪事实认定: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围殴事实与证据不符,金某甲是否捅刺被害人及直接致害人存疑,且被害方行为系引发本案诱因。

3. 被告人年龄认定: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能排除金某甲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可能性,应认定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4. 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金某甲有如实供述、逃亡期间无违法违纪、愿意赔偿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甲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侦查阶段供述合法有效,被害方行为并非诱因,金某甲持刀捅刺事实清楚,但不构成如实供述。鉴于金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家属代为缴纳赔偿款7.2万余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金某甲对同案犯已判决的20.6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的35%即7.2万余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针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差异、辨认笔录瑕疵等问题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有效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其次,在年龄认定这一核心量刑情节上,通过梳理户籍登记、证人证言及学籍档案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为从轻处罚奠定法定基础。最后,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赔偿款,展现悔罪态度,最终助力法院在致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下,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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