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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程某甲组织卖淫及扰乱法庭秩序案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程某甲与同案犯李某甲、洪某甲等人合伙经营某浴场,程某甲占股百分之二十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浴场现场管理主要由李某甲负责。2020年至2021年1月期间,该浴场组织十余名卖淫女以三百余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收取嫖资共计二百余万元,嫖资与卖淫女对半分成。浴场被查处后,股东集体商议由程某甲、李某甲二人揽责,其他股东筹款一百二十万元作补偿。2021年1月18日,程某甲电话联系民警称次日自行投案,当晚被抓获归案,到案后 init** 否认知晓卖淫活动。

此外,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过程中,程某甲因对李某甲的供述不满,用手殴打李某甲致其受伤流血,导致法庭审理中止。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程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及扰乱法庭秩序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组织卖淫罪的主从犯认定。辩护人提出,程某甲仅占股百分之二十,非控股股东,浴场技师招聘、管理及现场管理均由李某甲负责,应认定程某甲为从犯。

第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程某甲主动电话联系民警表示次日投案,虽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但应认定其有自动投案行为。

第三,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量刑。辩护人提出,程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较轻、殴打对象为诉讼参与人而非司法工作人员且持续时间短暂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甲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非法获利逾一百万元,属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程某甲在浴场中占股百分之二十,份额仅次于其他两名股东,且常去浴场参与管理,故认定其为主犯,不予采纳从犯辩护意见。关于投案事实,法院认定其主动联系民警的情况与查明事实一致。鉴于程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扰乱法庭秩序的罪行,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对程某甲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责令继续退缴违法所得。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与细致的证据审查功底。针对组织卖淫罪,律师深入剖析浴场股权结构与实际管理权限,提出从犯辩护意见,虽未获采纳,但有效厘清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罪,律师精准把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有效说服法庭予以采纳。同时,律师敏锐捕捉并固定了被告人主动联系民警投案的细节,争取法庭对该事实的认定。聂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应对,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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