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胡某甲帮忙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并允诺给予好处费。同月6日,胡某甲在明知对方购买阿普唑仑片系用于替代毒品的情况下,将客户需求告知杨某甲。杨某甲在明知可能系向吸毒人员贩卖的情况下,仍将某二手平台账号链接发送给胡某甲,最终完成交易并收款六百余元,将十片阿普唑仑片和二十片三唑仑片邮寄给买家林某甲。同月20日及21日,杨某甲在明知对方用于替代毒品的情况下,又通过某社交软件及某二手平台接单并快递发货,分别以三百余元、八百余元的价格,向李某乙、郭某甲出售艾司唑仑片及疑似“神仙水”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中检出阿普唑仑、氯氮平、艾司唑仑及γ-丁内酯等成分。某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杨某甲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第一节指控事实,杨某甲是否明知买家林某甲系吸毒人员,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第二,关于第二节指控事实,因系假买,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三,涉案药品的检验报告送检主体及委托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特情人员介入未经批准等程序违法问题;第四,杨某甲是否存在立功表现,以及结合其贩卖安眠药与典型贩毒的区别,量刑应如何认定。辩护人聂昭洪、杨某乙针对上述焦点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因辩护人未提供有效线索,且相关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吻合,故不予启动排除程序。针对第一节事实,杨某甲不核实买家身份,甚至授意赠送管制药品,其曾搜索过相关药品禁止个人售卖的规定,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放任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第二节事实,杨某甲已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属犯罪既遂。涉案药品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关于立功表现,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鉴于杨某甲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采纳辩护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最终,某法院判决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九百余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物品。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律师敏锐捕捉到第一节指控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瑕疵,提出证据未达标准的辩护意见,有效削弱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其次,针对第二节事实提出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并从药品属性角度区分典型贩毒,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提供法理支撑。此外,律师严格审查侦查程序,对鉴定主体合法性及特情介入程序提出质疑,并积极排查被告人可能存在的立功线索。庭审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分析和有效的沟通,促使法院最终调整量刑建议,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