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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肖某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肖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0年9月6日,石某甲欲购买20克冰毒,经陈某甲、龚某甲、岳某甲、刘某甲层层联系,最终找到肖某。肖某在某省某市某区以七千余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甲基苯丙胺至少16克。后该毒品经多次转手,由石某甲带回某省某市,又经石某乙、尹某甲等人多次贩卖。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与管辖问题。辩护人提出肖某的贩毒行为发生在某省某市,某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且本案证据非针对肖某刑事立案后取得,合法性存疑;同时主张本案应同步录音录像而未提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毒品真假与数量认定。肖某辩称其贩卖的是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假冰毒,且数量仅为6克,收取的七千余元中有五千元系归还借款,请求进行侦查实验。第三,法律适用问题。辩护人指出本案属于肖某在前罪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一审未实行数罪并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多名非同案被告人供述、尿检及毛发鉴定等新证据,综合评析如下:关于程序与管辖,某市系涉案毒品转移地及交易进行地,侦查机关具有管辖权,立案及取证程序合法,且本案不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关于毒品真假与数量,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涉案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且交易数量至少16克,肖某的辩解无证据印证,不予准许侦查实验申请。关于数罪并罚,肖某本罪发生于2020年9月,侦查机关确定其嫌疑时其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肖某犯贩卖毒品罪,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程序与实体争议,发挥了关键作用。程序上,针对管辖权、取证合法性及非法证据排除提出专业质证意见,有效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实体上,敏锐指出一审未适用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错误,成功促使二审法院采纳漏罪并罚意见,纠正了一审的量刑偏差。同时,就毒品真假及数量认定进行有力辩护,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和侦查实验申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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