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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张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二审获改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间,原审被告人曾某甲在某公司上班期间,通过购买、交换等手段非法获取某区楼盘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包含某小区等楼盘业主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李某甲、诸葛某甲等100余人。经去重,包含公民个人信息448万余条,非法获利X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间,上诉人张某甲在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期间,通过购买、交换等手段非法获取某区楼盘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等地将包含某小区等楼盘业主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李某甲、黄某甲等50余人。经去重,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不少于88万余条,非法获利X万余元。一审期间,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X万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某甲是否构成立功以及二审应如何量刑。

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未认定张某甲立功有误,张某甲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构成立功;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及全部退赃情况,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对曾某甲量刑适当;张某甲提供他人开设赌场的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予减轻处罚,但综合两人犯罪情节,均不宜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考虑两人坦白、认罪认罚及张某甲退赃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正确。另查明,张某甲到案后提供他人开设赌场的重要线索且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等,可予减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张某甲构成立功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张某甲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改判张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二审阶段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一审未认定立功的不利局面,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积极协助收集并梳理张某甲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的线索证据。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立功情节的法定认定标准展开有力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及出庭检察员采纳立功意见。最终促成法院对张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刑期减少三个月,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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