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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尚某诈骗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6月25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某QQ群内,被不明身份人员以充钱高额返利为由骗取一百元。次日,被告人尚某与他人分工合作实施诈骗。同伙通过该QQ群添加刘某甲为好友,以返还前述款项为名,骗取刘某甲使用其父亲微信扫描尚某提供的某市某路个体户章某丙收款码,付款1.1万余元。诈骗成功后,同伙将刘某甲父亲的某微信昵称发给尚某,尚某使用软件伪造向该微信转账1.1万余元的截图发给同伙。同伙将该截图发给刘某甲,谎称已将款项返还。随后,尚某使用另一某QQ号添加刘某甲,意图继续诈骗但未得逞。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某检察院以某检未刑诉(20XX)X号起诉书指控尚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尚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最终量刑。辩护人提出:尚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较大幅度从轻处罚;涉案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已退赔损失并预缴罚金;建议参考类案适用缓刑,请求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在犯罪中负责提供收款码、伪造退还诈骗款项截图,且在骗取成功后意图继续诈骗被害人,其行为不宜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但对于其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相关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二、某公安局某分局扣押的退账款1.1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诈骗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其次,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指导当事人全额退出赃款并预缴罚金,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争取从宽处理。最后,在庭审中充分阐述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虽法院未认定从犯,但采纳了从轻处罚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拘役四个月的轻判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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