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张某危险驾驶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某AXXXXX小型轿车,途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经依法抽取血样并进行理化检验,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于2009年3月26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后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6]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公诉机关指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属于有前科劣迹人员,此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因此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则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此前无酒驾劣迹,且在查获时积极配合检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张某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量刑,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具有坦白情节、无酒驾劣迹、配合检查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然而,鉴于张某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律师在庭前详细阅卷,精准提炼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无酒驾劣迹及配合检查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据此制定了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其次,在庭审中,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效引导法庭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因被告人存在多次前科导致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情节,确保了量刑的客观与公正,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辩护要点、有效沟通与专业庭审的核心价值。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49962 昨日访问量:68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