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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舒某贩卖毒品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被告人舒某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舒某以三百元的价格向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1小包。舒某在收到毒品后,私自截留约四分之一,随后将剩余的毒品带至某市某区某街道某酒店东侧和弄堂,以三百元的价格向罗某贩卖该包毒品(净重0.75克)。201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舒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舒某曾因吸食毒品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0日,舒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逮捕。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及被告人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舒某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及辩护意见的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舒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辩护人聂昭洪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舒某系初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犯罪情节相对稍轻,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舒某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稍轻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目无法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舒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直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贩卖毒品罪的指控,聂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准确提炼出被告人舒某系初犯、无前科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等关键从轻情节。在庭审中,聂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悔罪态度,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舒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聂律师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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