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与其母亲李某甲等人在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其租房附近,因琐事与孙某女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拉扯、扭打。在纠纷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告人段某用竹条打致孙某女右上唇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孙某女外伤致口唇全层裂伤,皮肤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段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段某与孙某女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孙某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元,并取得了孙某女的谅解。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均无异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段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公诉机关综合考量案情,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聂昭洪则提出,被告人段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较轻的刑罚。因此,如何准确适用自首及刑事和解的从宽处罚规定,合理确定宣告刑,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段某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段某从宽处罚。辩护人聂昭洪请求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但结合本案自首及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量刑情节,积极促成刑事和解。通过指导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庭审中,律师充分论证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及达成和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使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远低于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六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