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陈某甲故意杀人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印某乙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左右开始,印某乙因怀疑陈某甲有外遇,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6月的一天,陈某甲因不堪忍受家暴,从夏某丙经营的某农资公司加盟店购买了一瓶农药,准备毒杀印某乙。后陈某甲放弃该想法,将农药扔到暂住处菜地边上的草堆里。

2017年6月17日晚,印某乙再次因琐事殴打陈某甲。陈某甲不堪忍受,再次想要毒死印某乙。其乘印某乙上厕所之际,拿回扔掉的农药,倒入印某乙喝了一半的啤酒中。印某乙回来后拿起掺有毒药的啤酒瓶喝酒,发现味道有异,准备继续饮用时被陈某甲夺下。印某乙发现陈某甲手中有农药瓶,知晓啤酒中被加入农药,便拨打110报警。期间,印某乙对陈某甲实施殴打,被邻居劝住。6月18日凌晨,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某甲抓获。案发后,印某乙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聂昭洪提出,陈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犯罪中止;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在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免除刑事处罚。法院需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犯罪中止。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害人印某乙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且案发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自首及被害人过错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未采纳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农药瓶一个,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面对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指控,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敏锐指出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定要件,并成功论证其“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构成自首。同时,聂律师深入挖掘被害人长期实施家暴的重大过错及事后谅解等酌定情节,制定了“中止+自首+被害人过错”的立体化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减轻处罚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轻判结果,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020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