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廖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某电商平台开设的两家店铺,以2.7元至19.8元不等的价格传播、出售淫秽视频。买家拍下商品并付款成功后,廖某通过预先设置好的自动发货软件,向买家发送其某网盘的链接。买家点击链接后,即可进入廖某账号分享的群组内下载淫秽视频。至2017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廖某共计非法获利三千六百余元。经公安机关鉴定,廖某持有的网盘账号内分享的113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某检察院认为,廖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及应如何量刑。公诉机关指控廖某传播淫秽视频达113部,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不宜单纯以淫秽视频部数(113部)作为认定本罪“情节严重”的唯一依据,否则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第二,被告人廖某传播淫秽物品的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不多,且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前表现良好;第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若判决前能够退缴赃款和预缴罚金,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电商平台向社会大众进行网络销售淫秽视频,综合考虑其传播范围较广、销售人数及违法所得等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审理期间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廖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在法律适用上,聂律师敏锐指出单纯以视频部数认定“情节严重”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虽未获法院采纳,但有效引导了法庭对案件实质危害性的全面考量。其次,在量刑策略上,聂律师精准把握被告人初犯、获利少、认罪悔罪及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通过充分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缓刑建议。最终,在法定刑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最优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