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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童某甲等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童某甲、郭某乙、张某丙、陈某丁等人在某市某街道南二环路一某餐饮店吃夜宵。期间,童某甲因感觉隔壁同桌的李某戊、肖某己等人中有人数次看其而心生不满,遂起意殴打。童某甲持啤酒瓶上前质问李某戊,并用啤酒瓶砸其头部。肖某己上前劝阻,双方发生冲突。随后,童某甲、郭某乙、张某丙、陈某丁以木棍击打、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戊、肖某己进行殴打,导致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四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公诉机关建议对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辩护人聂昭洪等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较轻的刑罚。法院需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甲、郭某乙、张某丙、陈某丁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童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面对公诉机关较重的量刑建议,聂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入手,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其重点围绕被告人坦白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展开论证,向法庭充分展示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较低的社会危险性。虽然未出庭,但其提交的专业书面辩护意见逻辑严密、法理清晰,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轻处罚的建议,最终使四名被告人均获得大幅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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