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朱某浩与叔叔朱某甲骑自行车途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因罗某华一方骑车横穿速度过快险些相撞,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罗某华、印某水、严某武等人对朱某浩及朱某甲进行殴打。冲突中,朱某浩持单刃刀具捅刺印某水、罗某华各一刀,致印某水左心室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华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浩作案后逃离现场,使用化名逃避侦查,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某市某区被抓获。案发后,朱某浩亲属代为赔偿印某水家属经济损失7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印某甲、翁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达成和解撤诉。
【争议焦点】
1. 被告人朱某浩是否捅伤了罗某华;2. 被害人一方对案件引发是否存在过错;3. 被告人是否构成防卫及量刑情节。被告人辩称对方抢其自行车并殴打,其出于防卫目的捅人,且不清楚是否捅伤罗某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方对案件引发有责任,被告人行为克制,家属代为赔偿并获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浩因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致一死一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捅伤罗某华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衣着特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过错,证据证实因罗某华横穿马路过快引发争吵,且被害人方先动手打人,被害人方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告人关于对方抢夺自行车的辩解无证据证实。鉴于被害人方对案件引发有过错,且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7万余元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通过梳理证据,成功论证被害人一方因骑车横穿过快引发冲突并先动手打人,存在明显过错,从而打破被告人“单方面恶性伤害”的指控印象。其次,积极促成民事和解,指导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7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有效反驳“抢夺自行车”等无证据支持的辩解,引导法庭聚焦于被害人过错与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