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吴某强奸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袁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随后互加社交软件好友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0日,袁某依约从某省老家来到某市与吴某见面,吴某从某市某站将其接至某市某镇某路某号租房内共同居住。居住期间,两人发生性关系。7月26日,公安机关在某市某镇某村一租房内发现两人,并将吴某传唤至某派出所。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未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为(2017)某法刑初字第1648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与未满十二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实际年龄的明知问题、强奸次数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考量。

辩护人聂昭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关于被害人年龄,被害人在网络注册的年龄为18岁,双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害人自称16岁,且网络留言显示其心智较为成熟。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被害人实际年龄未满十二周岁,且偏远乡村存在出生证明与实际出生时间不符的客观情况。其次,关于强奸次数,被告人到案后虽有1次、2次、3次等不同供述,但被害人明确陈述仅发生1次。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强奸次数只能认定为1次。最后,在量刑情节上,本案系被害人主动来到某市,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未实施暴力或语言威胁,且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请求法院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下予以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未满十二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年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该意见系主观推测,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关于强奸次数,因仅由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印证,而被害人陈述仅发生一次性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强奸次数为1次。

法院指出,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聂昭洪就此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强奸幼女的重罪指控,聂律师敏锐抓住“年龄明知”与“犯罪次数”两大核心辩点。一方面,通过梳理网络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真实年龄缺乏主观明知;另一方面,严格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成功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强奸降格认定为一次。最终,法院采纳其关于犯罪次数及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外争取到三年有期徒刑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105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