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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黄某甲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06年2月4日晚,黄某甲与同案犯宋某丙、宋某丁在某县某镇某医院附近路段,与被害人宋某戊及龙某甲、杨某甲、潘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冲突期间,双方使用水泥砖块相互投掷,黄某甲持水泥砖块砸中宋某戊头部。次日凌晨,宋某戊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月,黄某甲被抓获归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害人宋某戊之父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黄某甲是否为直接致死者,控方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是否存在过错;三是黄某甲是否具有如实供述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实黄某甲系直接致死者,且被害人方存在明显过错,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黄某甲持砖块砸中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事实,故对辩护人关于直接致死者的异议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系琐事引发,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通过细致阅卷,敏锐指出指控黄某甲为直接致死者的证据链条存在瑕疵,提出合理怀疑,力求打破控方指控逻辑。其次,精准把握案件起因,强调被害人一方在冲突引发上存在明显过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该从轻处罚情节。最后,在附带民事部分,积极沟通协商,将原告方58万余元的索赔金额大幅核减至20万元,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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