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梁某甲等盗窃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梁某甲、丁某乙、李某丙及李某丁(另案处理)预谋到超市等店铺盗窃日常用品。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四人多次前往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药店、某超市等地,采取一人称体重掩护、其余三人假装购物并趁机将钙片、洗发露、内裤、沐浴露等物品藏入衣服内带出的方式,实施盗窃10起。其中,在2016年1月5日晚的第10起盗窃中,梁某甲、丁某乙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李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赃物折价款六百余元返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梁某甲、丁某乙各自将赃物折价款一百四十元退缴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梁某甲、丁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对李某丙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辩护人聂昭洪提出,梁某甲涉案金额不大,盗窃手段不恶劣,被盗物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甲、丁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盗窃事实中,李某丙并未参与,法院依法予以变更。梁某甲、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李某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梁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丁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李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退缴在案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出色的庭审表现。首先,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强调被告人盗窃的均为日常生活用品,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为争取轻刑奠定事实基础。其次,充分挖掘并整合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重点突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积极退赃及深刻悔罪表现。最后,在庭审中有效沟通,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辩护意见,使被告人免于实刑羁押。聂律师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106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