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月中旬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常某、钱某在某市某镇某村某路某号棋牌室内开设“牛牛”形式的赌场,以向庄家抽头的方式获利,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1.2万余元。2017年5月17日及18日,某市公安局民警先后在该棋牌室抓获被告人常某、钱某。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江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7]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常某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常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常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聂昭洪提出,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常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人的犯罪所得1.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面对被告人常某存在行政劣迹的不利局面,聂律师没有回避,而是将辩护重心放在法定从轻情节与缓刑适用条件上。通过深入阅卷与沟通,聂律师敏锐捕捉到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确有悔罪表现的核心优势。在庭审中,聂律师围绕常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条件进行充分论证,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常某获得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