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8月10日至同年11月底12月初,陈某甲、姚某乙等人建立微信赌博群,以群内所抢红包金额中的数字相加所得的个位数作为点数,以“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共抽取头薪至少159万余元。在此期间,陈某甲等人雇佣张某丙等人为群内财务,雇佣同案犯等人为“发包手”,并雇佣被告人林某和谢某丁等人担任“机器人”。被告人林某参与期间,该微信赌博群共抽取头薪至少99万余元,林某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自动前往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林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某检公诉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聂昭洪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林某受雇佣参与犯罪,主要负责充当“机器人”角色,未参与赌场的核心管理与利润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辩护人据此请求法院对林某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情节,法院认定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的相关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余元;二、追缴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余元,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证据,有力论证林某仅受雇充当“机器人”,未参与核心管理与分红,成功认定其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充分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强调林某的自首表现及全额退赃行为,展现其较低的再犯危险性。最后,与公诉机关及法院进行高效沟通,促使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理想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