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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朱某甲故意杀人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朱某甲因妻子张某甲(二人未登记结婚)与其表哥杨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怀恨在心,产生杀害二人的念头。2017年5月3日中午,朱某甲在某市某镇某路某号杨某甲租住处附近与杨某甲发生争执并扭打,期间朱某甲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欲捅杀杨某甲,因杨某甲用木棍自卫而未果。随后,朱某甲转而持该水果刀捅杀张某甲,致其左胸和左上臂受伤。朱某甲在捅伤张某甲后,再次欲捅杀杨某甲,因他人极力阻拦及公安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朱某甲被当场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朱某甲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某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对朱某甲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罪名认定,即朱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二是量刑情节,即朱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三是犯罪情节,即本案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辩护人提出,朱某甲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在事发前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应认定为自首;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属于情节较轻。

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结合本案起因及朱某甲重新购买刀具、先捅刺杨某甲未果后又捅刺张某甲左胸部等要害部位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捅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于自首,朱某甲在实施犯罪前拨打电话报警,并非认罪悔罪表现,且捅伤人后欲继续作案,因他人阻拦及民警赶到才未得逞,并非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缺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自首。关于情节较轻,本案虽因感情纠纷引发,但被告人持刀捅刺他人要害,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法定情形。不过,被害人事前的不当行为对被告人精神造成一定损害,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朱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和过错,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二、暂扣于某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面对故意杀人罪的严厉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特殊性,虽在罪名定性上未能改变法院认定,但成功将辩护重心转移至量刑情节的争取。庭审中,聂律师深入剖析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及精神损害等酌定从轻情节,并紧扣犯罪未遂、坦白、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进行有力论证。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说理,有效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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