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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尚某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尚某在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路某号的租住房内,因拒绝丈夫被害人万某一同前往KTV唱歌的要求,遭到万某持续十几分钟的殴打,并被万某掐住脖子数秒。尚某遂反抗,反身将万某压制在床上,用手掐住万某的脖子。后被万某趁机咬住手指,尚某便咬住万某的下巴致其松口。此时尚某继续使用双手用力掐住万某的脖子数分钟,直至万某无反应才松手,随即离开房间找到其姐姐尚某甲,并告知自己掐晕了万某,后在尚某甲的安排下入住某市某街道某宾馆。当晚21时许,尚某的舅妈张某甲发现万某躺在房间床上已无呼吸,众人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其送医,经诊断万某已死亡。尚某明知有人报警,未逃离医院,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万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尚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尚某父母对尚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尚某辩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辩护人聂昭洪提出:1. 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案件起因系被害人殴打被告人引起,被告人的反抗系防卫意识;2.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3. 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八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在被害人万某开始动手打其数十分钟并用手掐其脖子数秒后,用手掐住万某脖子反抗。期间其见万某吐舌后继续掐万某脖子,又见万某舌头没吐后,用力掐万某脖子数分钟,直至万某无反应才松手,足见其具有伤害万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防卫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初犯、悔罪及取得谅解等其他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故意伤害致死的严峻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持续殴打、掐脖子)的关键细节。庭审中,聂律师在定性辩护之外,将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深挖。通过积极沟通,成功促成被告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同时,充分论证被告人明知报警仍在医院等待的“自首”情节及初犯、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聂律师关于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在严峻案情下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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