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吕某甲、骆某甲等人合伙组建某公司温州分公司,承接各大医院医疗转运业务。为排挤竞争对手,该团伙纠集陈某甲、林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及李某乙等人,多次实施暴力行为。2016年11月,吕某甲等人在某医院急诊室附近殴打被害人洪某甲致其轻伤,事后赔偿18万余元。同年12月,该团伙又在某医院急诊室门口殴打被害人余某甲、贾某甲及杨某乙,致杨某乙轻微伤。2017年4月,为报复杨某乙,吕某甲、骆某甲纠集李某乙等人佩戴白手套、持甩棍等工具在某医院周边集结,与杨某乙一方对峙。后因医院保安出面制止,双方散去,未发生实际斗殴。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李某乙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案件定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为寻求经济利益,应统一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公诉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二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形态,因保安制止未发生实际斗殴,属于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三是该团伙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四是被告人李某乙等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实属于以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方式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该团伙有明显首要分子,成员固定,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在聚众斗殴事实中,因医院保安制止这一意志以外原因未实施完毕,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聚众斗殴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针对聚众斗殴事实,聂律师敏锐指出斗殴行为因医院保安制止而未能实际发生,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该起聚众斗殴系犯罪未遂。同时,聂律师积极沟通,强调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庭审辩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对李某乙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