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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赵某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获缓刑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薛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淘宝店铺及某微信号,向买家发送某云盘链接或直接发送视频等方式,传播出售淫秽视频和图片,非法获利1.8万余元。公安机关从其云盘内查获4000余部视频、8000余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六家某淘宝店铺,发送某云盘链接传播出售淫秽视频和图片,非法获利2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128部视频、459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赵某丙通过两家某淘宝店铺,发送某云盘链接传播出售淫秽漫画刊物,非法获利4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1151部刊物属淫秽物品。案发后,赵某丙退缴19万元。公诉机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薛某甲、赵某丙的犯罪情节认定及量刑。

对于薛某甲,其云盘内查获的淫秽视频、图片数量若单纯按数量计算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辩护人提出应按交易价格认定,且部分物品未实际传播,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赵某丙,辩护人聂昭洪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查获的1151部淫秽刊物已全部传播,实际传播约300部,且获利中包含非淫秽物品销售额,传播对象无未成年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请求适用缓刑。公诉人则认为两人均属于“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薛某甲,单纯按数量计算虽达“情节特别严重”,但综合考虑其获利数额、传播时间等,公诉机关指控其“情节严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予以支持,但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赵某丙,其传播淫秽刊物超过1000部,指控“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对聂昭洪律师提出不认定“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其适用缓刑的意见。

最终判决:薛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万元;刘某乙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赵某丙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8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赵某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精准把握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定罪量刑的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庭审中,聂律师从实际传播数量、违法所得构成及传播对象等维度,有力论证了被告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按数量认定“情节严重”,但聂律师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全额退赃,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未来的影响,展现了深厚的刑事专业功底与卓越的庭审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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