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与和某甲因与纪某乙、纪某丙存在矛盾纠纷,纠集段某甲等人,并伙同供某等人,事先准备了关公刀、大砍刀、铁棍等工具,前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寻找纪某乙未果。当日中午,刘某甲等人分乘三辆汽车(含一辆车牌为某AXXXXX的面包车)前往某市某区某镇某村纪某丁(被害人)暂住处。在未找到纪某乙的情况下,刘某甲等人将正准备锁门外出的纪某丁挟持并实施殴打。期间,供某持大砍刀猛砍纪某丁右腿,致其胭动脉断裂,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刘某甲逃离,于2017年6月7日在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委某卤菜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件起因、被告人地位及是否参与殴打。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和某甲与被害人方矛盾引发,刘某甲非纠集者且未参与殴打。法院经查同案犯供述、目击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认定:刘某甲与被害人方原有矛盾,且纠集了段某甲等人;在寻找被害人方未果后,刘某甲等人挟持纪某丁,除供某砍击外,刘某甲亦持刀棍参与了殴打。法院结合十余人围殴被害人的事实,对辩护人关于刘某甲非纠集者及未参与殴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确认了案件系由多方矛盾纠纷引发。
【裁判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甲家属代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认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止。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精准提炼出案件起因及被告人地位的争议焦点,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其次,在量刑辩护方面,聂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成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赔偿谅解的从宽情节,使被告人获得了相对公正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聂律师在危机处理、客户沟通及庭审辩护中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