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8月底,被告人舒某甲为首要分子,在某省某市设立某公司,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被告人舒某乙等成员分工明确,负责通过数字合同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并转交财务人员催收。催收人员通过发送侮辱信息、PS图片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及逾期费。该组织涉及全国各地借贷人员,查明放贷金额20万余元,收回金额30万余元,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达26余名。其中,舒某乙参与敲诈勒索既遂金额达5万余元,未遂金额达5万余元。2018年5月15日,某公安局民警将舒某乙等二十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舒某乙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涉案组织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指控该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而部分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二,被告人舒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舒某乙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具有犯罪未遂情节,以及其退赃、认罪认罚等表现能否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甲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多人采取滋扰、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舒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某法院判决舒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舒某乙的从犯地位,通过梳理其入职时间、具体职责及获利情况,论证其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次,充分运用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额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向法庭提交详实的退赃凭证与悔罪表现证据。最后,在庭审中积极沟通,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未来生活的影响,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