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蔡某乙贩卖毒品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蔡某乙经朋友介绍与买家曾某丙相识,曾某丙提出购买冰毒。蔡某乙随后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约定交易1000克冰毒。次日上午,李某甲驾车携带毒品从某省某县来到某市某区某镇与蔡某乙及曾某丙碰面,商定改在市区交易。下午13时许,几人来到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宾馆某室。李某甲查验了由公安人员提供的16.5万元购毒款后,取来一包冰毒贩卖给曾某丙。交易完成后,李某甲、蔡某乙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重914.8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7%。另查明,曾某丙系某派出所在编特情,本案系特情介入下的控制下交付。

 

【争议焦点】

1. 李某甲的行为性质及是否存在特情引诱。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系案发前帮蔡某乙代购,且存在特情引诱,请求从轻处罚。

2. 蔡某乙的刑事责任及地位。蔡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让李某甲代购,受特情引诱,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在特情介入前已持有大宗毒品待售,且迅速确定交易数量及金额,不构成犯意和数量引诱,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蔡某乙未持有大宗毒品,系在特情提出购买后联系李某甲,构成数量引诱;但其在交易中积极促成,作用较大,不认定为从犯,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本案系特情介入,且毒品在控制下交易未流入社会,对二被告人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李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四、扣押的作案车辆及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面对蔡某乙涉嫌贩卖大宗毒品的严峻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关键情节。庭审中,聂律师通过细致质证,成功向法庭论证蔡某乙未事先持有毒品、系在特情引诱下产生犯意并促成交易,依法构成“数量引诱”。同时,聂律师客观分析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避免盲目作从犯辩护,转而聚焦特情引诱和毒品未流入社会的客观事实,最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从轻处罚意见,为蔡某乙争取到无期徒刑的判决,避免了更严厉的刑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5.9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4141 昨日访问量:100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