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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彭某丁故意杀人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彭某丁与王某戊系夫妻,在浙江省某市某镇打工。被害人彭某庚系二人老乡。彭某丁因妻子王某戊多次提出离婚及自杀,且听闻他人议论二人有不正当关系,经交谈后和好。后王某戊吐露曾被彭某庚强奸并遭威胁的实情,彭某丁咽不下这口气,决定报复。2006年1月,二人购买锄头,由王某戊将彭某庚引至某水库附近,彭某丁趁其不备用锄头猛击其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后将尸体沉入水库。案发后,彭某丁被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蔡某乙(系彭某庚祖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彭某丁、王某戊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具体的量刑情节;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应予支持,特别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是否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及扶养费。聂昭洪律师提出,本案事实清楚,彭某丁罪名成立,但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损失;彭某丁认罪态度较好,且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请求法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丁、王某戊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丁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民事赔偿方面,原告人虽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在被害人健在生母未提起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扶养费及丧葬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扣除已支付部分,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3.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彭某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某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首先,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剖析,认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避免无谓的无罪辩护,为被告人争取认罪认罚的从宽空间。其次,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一关键量刑情节,并结合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告人具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及良好的认罪态度,构建了完整的从轻处罚辩护逻辑。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彭某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成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平衡法理与情理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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