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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肖某甲盗窃案二审获改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肖某甲与原审被告人石某乙、朱某丙等人,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某市多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物品包括电动车、摩托车、电瓶及废铁等,共计十三起。例如,2011年1月在某会所门口窃得电动车价值一千余元;同年4月在某大厦停车棚窃得摩托车及助力车等,部分车辆鉴定价值达七千余元、五千余元不等。某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肖某甲、石某乙盗窃数额巨大,朱某丙盗窃数额较大。鉴于肖某甲、朱某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石某乙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肖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第七起盗窃事实中,被盗摩托车价值认定是否证据不足。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被害人报案称雅马哈摩托车原购价一万余元,但鉴定价值仅五千余元,认为证据不足。二是法律适用问题。二审审理期间,最高法、最高检颁布了新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辩护人主张,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予以采信;但因宣判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维持定罪等其他部分;改判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改判朱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肖某甲的刑期亦依法予以相应调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首先,律师精准捕捉到一审判决中第七起盗窃事实的价值认定瑕疵,通过细致阅卷指出证据链条的不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律师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在二审期间及时提出适用两高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辩护意见,巧妙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促成案件改判,实质性降低了当事人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刑事律师在把握法律适用与争取从轻处罚方面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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