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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万某甲聚众斗殴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1年10月6日晚,陈某甲与一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员相约斗殴。陈某甲准备了两把刀具,并纠集了被告人戴某甲、万某甲及赵某甲、林某甲、姜某甲、赵某乙等十余人。对方冉某甲则纠集了陈某甲、吴某甲等人,并准备了关公刀、钢管等工具。当晚21时许,双方在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的某公园附近相遇并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戴某甲持钢管参与,万某甲在现场拿起钢管参与。对方人员持刀砍伤赵某乙等人后,戴某甲等人予以反击。此次斗殴最终导致万某甲重伤二级(右胸部第五肋软骨骨折、右肺破裂等),冉某甲、陈某甲轻伤。戴某甲、万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诉机关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万某甲的犯罪情节与责任认定上。辩护人聂昭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万某甲是否持木棍参与斗殴,以及其受伤是在打斗前还是打斗过程中,事实不清;第二,万某甲并非积极参加者,其并非受陈某甲直接纠集,仅是过去撑场面;第三,对方两人轻伤的后果并非万某甲直接造成,其不应承担该后果的责任;第四,万某甲本人的重伤后果不应由其自身承担刑事责任。聂律师认为万某甲系从犯,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戴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减轻处罚。万某甲受他人纠集参与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聂昭洪律师提出的万某甲系从犯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戴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万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针对被告人万某甲的案情,聂律师敏锐指出万某甲系受纠集参与、未直接造成对方轻伤后果等关键细节,有力论证了其从犯地位。庭审中,聂律师通过细致质证,厘清了万某甲受伤时间与斗殴过程的关联,排除了部分不利指控。同时,结合万某甲如实供述的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从犯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使万某甲获得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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