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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陈某甲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9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夫妇与同住的妹妹陈某乙、妹夫李某甲因琐事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租住房内发生争吵。次日早晨,陈某甲与李某甲在隔壁锯厂场地务工时,为同一琐事继续争吵。期间,陈某甲使用场地内的铲车将李某甲铲伤,导致李某甲8至10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术。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陈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与李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日,陈某甲先让其女婿前往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要求撤销刑事案件,在办案民警告知不能撤销并让其女婿劝说后,陈某甲当天自动前往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某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通过家属联系派出所并最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法院需审查陈某甲投案的主动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从而作出公正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自首,陈某甲先让家属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在民警告知不能撤销并劝说后,当天即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体现了投案主动性,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赔偿,陈某甲已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及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在事实梳理上,精准把握被告人通过家属联系派出所并最终投案的细节,有力论证了投案的主动性,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其次,在策略制定上,将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与自首形成辩护合力,最大化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客观评估缓刑条件,虽未获缓刑支持,但成功将刑期控制在较低幅度,有效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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