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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叶某娟介绍容留卖淫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娟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一楼房间内,介绍并容留未成年人杨某甲(案发时未满十五周岁)以一百余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进行卖淫活动。案发后,叶某娟被某公安局某分局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XXXX)X号起诉书指控叶某娟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娟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叶某娟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具体刑罚的适用。

首先,关于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被告人叶某娟归案后能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具备初犯、偶犯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辩护人提出叶某娟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关于辩护人提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辩护人认为叶某娟犯罪情节较轻,建议适用拘役刑。然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涉及介绍、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需综合考量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拘役刑是否足以惩戒其犯罪行为并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娟目无法纪,明知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其卖淫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认定叶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叶某娟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叶某娟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余元。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与事实梳理上,聂律师准确界定叶某娟的犯罪情节,强调其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在庭审表现与策略制定上,聂律师紧扣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拘役的量刑建议,但聂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促使法庭全面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确保了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较轻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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