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聂昭洪 09:00-21:59
刑事聂昭洪
只做刑事案件,专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136265912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聂昭洪律师代理易某交通肇事案成功避免加重处罚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易某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货车,于某年某月某日22时许沿某市某区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路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且未注意行人动态,与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人余某相撞。事故发生后,易某驾车逃离,逃至某路某市场时被民警抓获。行人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年2月死亡。经鉴定,余某系在年老体弱及患有多种疾病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部外伤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心肺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易某支付了1.2万余元医疗费用。某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诉,并认定其具有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人易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为被害人余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二是易某的逃逸行为是否应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针对第一个焦点,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聂昭洪提出,交通肇事行为并非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针对第二个焦点,辩护人聂昭洪提出,易某的逃逸行为已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的情节,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请求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的死因虽具有多样性,但引致肺部感染的直接原因是易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其长期卧床,肇事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故对辩护人关于非主要原因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逃逸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聂昭洪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已有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易某的逃逸行为并未影响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的认定。因此,事故责任的认定首先基于引发事故的基础事实,逃逸行为已作为责任认定的情节予以考虑,即作为定罪情节。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应再将其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逃逸加重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并支付部分救治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公诉机关“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指控,聂律师敏锐捕捉到“逃逸行为在责任认定中已被评价”的关键细节。他通过深入剖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界限,向法庭清晰阐述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原则。这一专业判断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排除了逃逸加重处罚的适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为公正、合理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22年
    • 13626591212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723分 (优于9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篇 (优于99.9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刑事聂昭洪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398 昨日访问量:6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