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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王某甲强制猥亵妇女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酒后要求被害人某某和孙某乙骑电瓶车送其回家。在某市某镇某公园内,王某甲强行拿下两人的电瓶车钥匙,限制其离开,并要求孙某乙将其送至何某丙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弄某号的租房。两人为了拿回钥匙无奈跟随。在租房内,两人因无法骑车且感到困倦便躺在床上休息。王某甲乘机上床搂抱两人睡觉,并不顾两人反抗,强行亲吻、抚摸两人的胸部。直至天亮,王某甲母亲闻讯赶至租房,两人才得以离开。

次日,王某甲以打电话要去被害人家中的方式进行威胁,胁迫两人再次和其一起参加聚会,并再次以控制两人电瓶车及手机的方式将孙某乙带至何某丙的租房。在租房内,王某甲将两人拖、抱至床上,搂抱着两人睡觉,并不顾反抗,强行抚摸孙某乙的胸部。后两人通过手机发信息向陈某丁求救,陈某丁闻讯赶到租房,两人才得到解救。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定性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王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法医物证鉴定书及手机短信照片等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聂昭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需依法审查王某甲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并综合考量其坦白情节对最终量刑的影响。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聂昭洪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聂昭洪律师展现了精准的刑事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妇女罪,聂律师在全面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后,准确判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制定了“认罪认罚、争取从轻”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聂律师紧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向法庭充分阐明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的从轻处罚依据。其专业、理性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轻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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