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8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刘先生于2019年7月14日入职北京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约定刘先生担任海外行政岗位,同时因公司有办理北京户口的指标,故刘先生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了《诚信保证协议》约定公司为刘先生办理北京户口,刘先生需要为公司服务满五年。若刘先生在服务期内主动离职或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刘先生需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向公司支付12万元的诚信保证金。
此后公司亦为刘先生成功办理了北京户口。2024年初因公司原因导致刘先生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多次协调沟通刘先生与公司最终于2024年3月18日协商一致离职,双方共同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双方不再互负任何权利义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未决事项和任何遗留问题。
2024年5月刘先生入职新单位时,新单位要求将其人事档案存放至公司,故刘先生联系北京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一事,但公司却以需要刘先生支付办理北京户口的损失后才能办理为由予以拒绝。
公司的做法让刘先生难以接受,并且新单位也多次催促刘先生尽快办理人事档案迁转手续,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先生直接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是否支付办理户口的损失与公司是否应当为刘先生办理档案迁转手续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虽然双方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办理档案迁转与办理社保减员等一样,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其并不因双方之间有约定而免除。
随后吴中律师团队为刘先生提起了劳动仲裁,北京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亦提起了反申请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但鉴于双方系协商一致离职,对于公司主张的损失,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已经进行了约定,双方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刘先生无需向公司赔偿任何损失,反观我方提出的要求公司配合办理人事档案迁转手续的仲裁请求,因为有法律条文的支撑,即使公司提出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纠纷等理由拒绝办理,但均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到了仲裁委的充分支持,最终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刘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发生劳动纠纷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