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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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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合同拒不认可建立劳动关系,律师介入成功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6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闫先生于2024年3月1日通过BOSS招聘软件沟通后入职北京某艺术交流公司,担任美术教师一职,主要负责课程研发、授课、学生报名与续费等工作。公司并未与闫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闫先生也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并没有进行任何考勤,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考勤打卡时间,所有人均系按照公司已经安排好的课程表进行上课。

关于闫先生的工资,在入职时双方约定包括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且公司称自己是小公司,所以所有人都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故拒绝为闫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对此闫先生也并未在意,加之闫先生也没有太强的法律意识,认为公司将工资支付给自己即可,对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没有向公司主张权益。

2024年10月17日,闫先生因生病向北京某艺术交流公司提交了病假申请,公司予以批准,但在2025年11月发放工资时闫先生却发现公司无故多扣发了工资,当闫先生联系公司询问时公司却告知按照公司规定请一天病假需要扣两天的工资,闫先生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以所有人均一视同仁为由明确拒绝。

公司的做法让闫先生彻底失望,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更是直接选择主动离职,在离职后闫先生觉得很委屈,自己认认真真工作公司却如此对待自己,请一天病假扣两天工资这种做法公司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闫先生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可以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并非公司违法扣除的工资部分,而应该是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的双倍工资,既然闫先生确定要通过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所有能够主张的权益均应该进行主张,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为此,吴中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了闫先生手中所掌握的材料,并向仲裁委提交入职沟通记录、工作的照片及视频、公司的排班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沟通记录、与公司财务沟通请假及扣款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在本案庭审中公司虽主张双方仅系劳务关系,但对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却并没有进行任何合理的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像这个案件中,吴中律师团队就很完美地体现了这一点,最后仲裁委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闫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双倍工资。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