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于2015年4月3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并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日,公司找赵先生谈话,称赵先生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决定予以辞退,并出具了书面的《辞退通知书》。
赵先生认为,其自入职以来一直勤恳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存在公司所说的“多次迟到早退”的情况,而且公司也从未告知过自己有这样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坚持要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无奈之下,赵先生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在进行详细沟通后,赵先生决定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帮助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万元。
接受案件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立即整理相关证据,向赵先生询问其入职时是否签过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文件,或者公司是否曾经以电子邮件、网站通知、群内公告等形式向员工发送过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并要求员工确认知悉、同意。在吴中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赵先生最终在公司网站上找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该规章制度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远远早于赵先生的入职时间,且格式十分不严谨,亦未放在网站显眼位置,赵先生入职后公司并未向他介绍相关规定。
吴中律师团队在与赵先生沟通的过程中抽丝剥茧,将赵先生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等汇总整理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做好了充足的庭前准备。
庭审过程中,不出我方所料,公司拿出了所谓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称赵先生违反了其中劳动纪律第10条“公司严格执行打卡考勤制度,如出现迟到早退情况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且不支付任何赔偿。”基于此,公司主张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吴中律师团队对该主张并不认可,首先,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赵先生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况,而该证据公司是可以轻易提供的,亦属于公司的举证责任;其次,公司拿出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单方面起草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而且当事人赵先生也并不知晓,没有签字认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因此公司依此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赵先生赔偿金共计35万元。
二、律师分析
我们曾经接到过很多当事人的咨询,他们也都有和本案类似的情况——即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当公司主张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要辞退员工时,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首先,公司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其次,公司需要证明员工的这种违纪事实确实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记载,且与规章制度中列举的条款一致;最后,公司还需要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了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已经告知了员工并取得了员工的签字认可等等。倘若公司无法证明以上这些情况,那么员工可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实践中这类案件频繁发生,很多员工一看自己确实违反了公司白纸黑字的规章制度,就认为公司属于合法辞退,无需支付赔偿,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流程不合法,则无法成为辞退员工的合法依据,员工依然可以主张赔偿金。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