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0日 3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于2012年4月3号入职于北京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号公司称李女士在职期间违反了公司的《员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员工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往来的个人或组织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认为李女士在职期间索贿受贿,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向她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李女士对此不予认可,李女士认为,她虽然收受了客户的业务提成,但把这些钱都用在业务招待上了,并且解决了公司的积压旧货问题,并没有将这些钱占为己有,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基于此,李女士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32万余元。
接受案件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立即整理相关证据,由于李女士之前对公司毫无防备,在前期没有委托律师介入,在向公司说明关于没有收受贿赂的问题时皆系私下面谈,因此没能留存书面或录音证据。
吴中律师团队在与李女士沟通的过程中抽丝剥茧,注意到公司提及的解除合同依据是《员工管理办法》,于是立即对该办法进行了调查与核实,并且提取了微信中李女士与客户的沟通记录、资金的来源及去向等,整理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做好了充足的庭前准备。
庭审过程中,不出我方所料,公司果然拿出了《员工管理办法》,称李女士违反了其中第34条第5项,索取并收受公司客户的贿赂,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吴中律师团队对该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及公司主张均不认可。
吴中律师团队指出,公司拿出的《员工管理办法》是公司单方面起草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而且当事人李女士并没有签字或认可。且该《员工管理办法》中关于劳动纪律、严重违纪情形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等条款,公司也未向李女士进行告知。但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程序存在瑕疵,故公司提交的该《员工管理办法》不能作为合法依据用于管理劳动者,更不能据此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而公司主张李女士收受贿赂,拿出的证据为转发的视频和证人证言的截图,并非证据的原始载体,公司可能存在对该证据存在删减、修改的情况。而且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的证人证言,证人也未出庭,不符合法定的证据提交形式,这份证据不能直接体现李女士向客户索取过金钱的好处或利益,因此不能证明公司的主张。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曾经接到过很多当事人的咨询,他们也都有和本案类似的情况——即对于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存在疑问。
可能很多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并没有认真查看员工手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到公司主张他们违反了规定而对其进行罚款甚至辞退处理时才想起维权,但又往往因为没有预防意识而难以取证。需要注意的是,当公司主张员工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或者其他规章制度而要辞退员工时,公司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该员工手册是否实际存在、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了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已经告知了员工并取得了员工的签字认可等等,倘若公司无法证明以上这些情况,那么员工依然可以主张公司是解除程序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吴中律师团队建议大家,如果争议纠纷已经发生了不必过于慌张,可以委托律师尽快介入,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留存证据、合法维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