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律师网

有志上高山的人绝不在半山腰停留

IP属地:湖南

李静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02749286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两个要点

发布者:李静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5人看过举报

【一、如何确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

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使需要分割的财产中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需区分案件类型。
第一类案件: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反悔,希望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以上可知,签署离婚协议的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应该在撤销权的期限内积极行使。

第二类案件: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1、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款项支付的金额和时间,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该笔款项,属于行使债权请求权,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主张未成年人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属于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类案件:起诉分割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割共有物属于形成权之诉,基础法律关系是物权并非债权,请求法院对该共有物进行分割,不适用债权请求权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四类案件:主张分割离婚时被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该类诉讼受诉讼时效三年的限制,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长沙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02749286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0602

  • 昨日访问量

    8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